原告康智碧诉被告王国宏离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5-11 23:29:03
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勒民初字第35号

原告 康智碧。

被告王国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智碧诉被告王国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智碧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智碧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智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智碧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乐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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