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智碧诉被告王国宏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5-11 23:29:03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勒民初字第35号 |
原告 康智碧。 被告王国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智碧诉被告王国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智碧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智碧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智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智碧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