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斯马伊力•艾力诉被告姚天顺、喀什胜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2-10-24 12:25:18
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勒民初字第1183号

原告:伊斯马伊力•艾力。

被告:姚天顺。

被告:喀什胜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乃则巴格乡七村。

法定代表人:安文乐。

委托代理人:陈永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住所地:喀什市云木拉克夏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委托代理人:毛新远,新疆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客户/法律服务部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斯马伊力•艾力诉被告姚天顺、喀什胜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伊斯马伊力•艾力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斯马伊力•艾力以右股骨骨折未治愈,还需进一步治疗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斯马伊力•艾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姚天顺负担。

                       审 判 长 王 莉

                       代理审判员 米热班

                       人民陪审员 张建峰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栗干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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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