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尔地古丽.买买提诉被告疏勒县交警大队交警行政处罚一案 |
提交日期:2012-10-10 18:03:01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2)勒行初字第1号 |
原告 图尔地古丽.买买提,女,维吾尔族,1977年4月6日出生,本科学历,克州阿克陶县司法局干部,住址:新疆阿克陶县巴仁乡库尔干村库尔干巴扎路096号。 被告 被告 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面简称疏勒县交警大队)、住址乌和公路。 法人代表 孙伯强 、 交警大队大队长 委托搭理人 买买提敏.托合提,疏勒县交警大队交警 委托搭理人 王鹏,疏勒县交警大队执法综合执法中队中队长 原告图尔地古丽.买买提诉被告疏勒县交警大队交警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图尔地古丽.买买提不服疏勒县交警大队060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图尔地古丽.买买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被告疏勒县交警大队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本人同意并申请撤诉,请法院准许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图尔地古丽.买买提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疏勒县交警大队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本院。应当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花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尔地古丽.买买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图尔地古丽.买买提承担。
审判长 安外尔。伊卜拉依 审判员 安外尔。克热木 审判员 米热班买合木提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努尔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