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疏勒县人民法院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于四月中旬正式启用。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先行划进执行款专户。付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出具收款凭据,对于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疏勒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的启用,使法院在第一时间就能掌握执行款到账情况,且通过法院内部审批就可兑现执行款,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当事人,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宗旨。
(作者: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