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转让第三人占有的动产?
陈某要投资新项目,急需资金,就去找煤矿主邓某借钱。
邓某说:“你还什么借钱?你那辆东风加长十万卖给我得了。我多了辆运煤的车,你不也有钱了。”
陈某趁势又说:“我那辆工具车也卖给你。”
邓某说:“不要,那车太小,没用。不过你看你的面子,把它押我这儿,借你五万。”
谈,就这么轻松地谈好了;兑现,可还有麻烦。原来,陈某的两辆车都租给别人了,还有两个月才到期。钱是急需,车又不能马上交出,怎么办呢?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动产物权建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陈某向邓某转让了动产物权(东风加长的所有权),在动产工具车上设立了物权(质权)。两辆车都需要交付,但都不能立即交付,依上述规定,有一个代替办法,那就是转让给邓某一个权利,使他有权在两辆车租期届满之时,要求把车返还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