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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案件评析

发布时间:2012-08-24 18:48:50


    一、案情介绍。

    2010年8月20日至2012年1月9日期间,祖某担任疏勒县某乡出纳,2011年11月11日,祖某和该村书记(另案处理)一起挪用集体资金43000元用于赌博。2011年11月25日,祖某将这笔钱归还。

    二、审理结果。

    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祖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法条解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祖某身为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处于故意,挪用集体资金并用于赌博活动,虽然在14天内进行了归还,但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受挪用时间的长短限制,一旦挪用即构成犯罪。疏勒县人民法院基于此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在此,笔者提醒疏勒县各乡镇,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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