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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法信息窗·审判动态】醉酒驾驶不可取 切莫“醉”上加罪

发布时间:2022-06-28 20:57:00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汽车拥有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醉驾”被称之为马路上的“最大杀手”,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引发民众的强烈反响。“醉酒驾车”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切莫“醉”上加罪,罪有应得。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其公司同事4人在喀什市东城一家饭店就餐,期间被告人刘某喝了250毫升左右的白酒;饭后被告人刘某与同事叫代驾前往疏勒县巴仁乡民俗风情园,到地方后被告人刘某在娱乐期间又喝了10毫升左右的洋酒。3月13日01时许,被告人刘某因需购买香烟等生活用品,便自行驾驶苏UE18xx号牌黑色宝马越野车由东向西前往疏勒县巴仁乡加油站加油,在行驶至疏勒县张骞路警务站前十字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伊某驾驶新Q1AP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250.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理由】

疏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50.9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起诉前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后使人意识不清,醉酒驾驶无法正确判断来往的车辆、人流,更无法掌握方向,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杜绝“酒驾”,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谨记让方向盘远离酒杯,严防此类事件发生。

【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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