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如果孩子不满2周岁,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不愿意抚养孩子,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判决?近日,疏勒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未满2周岁的孩子由父亲来抚养,抚养费由母亲依法承担。
阿某和萨某于201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9年12月登记结婚,2020年10月生育一男孩,名小力(化名)。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因经济问题和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1年2月,萨某回娘家居住,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孩子也由阿某抚养至今。后双方就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引发诉讼。
在法庭上,丈夫阿某指责妻子将孩子扔给自己,对孩子不闻不问,分居期间也未尽任何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妻子萨某表示自己无力抚养孩子,孩子应由阿某抚养。
疏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目前还不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母亲直接抚养为一般原则,而女方则以自己的收入水平低等为由拒绝孩子随其生活,其态度有悖于法定义务,应予批评。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该因为父母之间的离婚而受到持续伤害,男女双方都有责任妥善解决离婚时孩子抚养问题,并给予孩子关爱慰藉,尽力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是衡量孩子随哪一方生活的根本原则。鉴于女方对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并根据男方现已愿意直接抚养孩子的态度和前期孩子也确由男方在抚养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孩子目前随父亲生活将更有利于保护孩子的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阿某、萨某作为小力的生父母,对小力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虽然小力还不满两周岁,但在小力满月后,其母亲萨某就独自回到娘家,萨某作为生母有能力抚养而不尽抚养义务,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实为不该。而小力由阿某直接抚养对其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依法判决抚养权归阿某更有利于小力的健康成长。为人父母,不仅是“生”那么简单,还更为重要的是“育”。父母因种种原因一拍两散,但孩子是无辜的,仍然要负起应有的抚养义务,为孩子撑起一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