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范某
被告:徐某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30日,被告徐某以办理退休手续为由收取原告范某80000元并出具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原告范某80000元,此条做为办理退休使用,事成后此条作废。2016年8月31日,被告徐某请托王某给原告范某办理退休手续,王某给被告徐某出具70000元的收条。2018年07月,王某因诈骗罪被判刑。被告徐某虽然在王某的帮助下为原告范某办了退休手续,但被查出违法行为之后,原告的退休证已被收回。
原告范某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案件焦点】
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给付的金钱,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疏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有关于公职人员退休的相关规定。被告徐某以办理退休手续为由收取原告范某80000元并出具一张收条。双方从事的此项民事行为因是违法行为,故不受法律保护且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因此被告徐某收取80000元应予返还。被告徐某为给原告范某办理退休手续的目的,给王某70000元并请托王某办理退休的行为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某8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范某明知其不具有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资格,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支付给上诉人徐某80000元,其非法途径办理社会保障事项,托关系找人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导致被骗。双方之间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系非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之规定,为打击类似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应予驳回原审原告范某的起诉。
综上所述,因该案具体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范某的起诉。
【法官后语】
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范某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被告徐某财务,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务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故应当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