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艾某与阿某于 2019年8月1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阿某租用艾某的一辆挖土机,租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租赁金80000元,40000元租金当天支付,剩余的40000 元于2021年1月3日前支付完毕。付款到期后,阿某未能支付40000元的租金。艾某诉至法院,要求阿某支付剩余的租金40000元。庭审中,被告称因疫情的原因挖土机前后三个月停工,没有干活,所以要求扣除三个月的租金。
要点:疫情期间的租赁费是否应当减免?出租人对该笔钱是否负有减免义务?
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这里提到的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合同订立时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我院考虑双方长期的商业合作,简易程序改革中,为了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保留必要庭审要素的前提下,运用合理分流机制,简化庭审、送达等诉讼程序,实现了 “立案速”、“送达速”、“调解速”、“审理速”,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的程序,详细解释了法律法规,立案至结案15天内,调解结案阿某支付给艾某租金30000元。诉讼费双方同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