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一起矛盾尖锐的纠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圆满结案。
原告艾某与被告阿某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承揽合同,原告艾某承包被告阿某5000平方米的工程,约定每平方价格9元,合计价格为45000元。开工后的第七天原告完成1725平方米的工程,被告发现此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故让原告停工,此工程停工后被告将剩余部分工程与其他人签订合同。之后原告艾某多次催促要求被告阿某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
此案经我院民一庭开庭审理后,法官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本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基本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得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愿于2021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6000 元。原告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适当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原告艾某的激动地说:“多次催要的工程款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处理如此之快,感谢为民司法的好法院”。“民法典”中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疏勒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准确把握住了当事人的心里,本着负责的态度,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实现了“和为贵”,做到了案结事了,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工作作风,全力化解矛盾,做到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