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疏勒法院不但注重打击犯罪,也注重对植被进行恢复维护,并且做好补栽补种的监督工作,切实解决环境问题。近期,疏勒县法院联合疏勒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带案实地回访审结的一起因失火烧毁的怪柳林木案件。2020年2月28日11时许,谢某某因烧棉花地里的杂草,不慎将田埂外的杂草引燃,火势蔓延烧毁怪柳林木1188株,火灾面积为115.15亩(7.67公顷)。疏勒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限被告人谢某某对因失火而烧毁的怪柳灌木,于一年内补种完毕(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理念】
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疏勒法院在审判中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采取三项措施,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保护生态,造福千秋。
一、对于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外,同时将生态环境的修复维护作为重点。
二、案件结案后,对被告人补栽维护林木的情况,定期跟踪回访。
三、委托第三方自然资源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对被告人进行监督,确保植被得到切实的恢复。环境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最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带案回访】
办案法官、检察官经实地查看,在县自然资源局、亚曼牙乡党委、政府的监督下,谢某某对烧毁的林木能积极维护补种,除有三棵怪柳还未补种外,其余怪柳林木长势较好。法官再次告诫谢某某要继续加强维护补种,在一年内彻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