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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工作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1-30 18:16:21


    【案情】

    彭某系贺某的雇工,某日早上贺某让彭某驾驶机动车带杜某一起前往工地送材料,彭某在前往途中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乘车人杜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办案民警经对彭某抽血检测,彭某体内乙醇含量为36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明彭某于前一天晚上与朋友一起喝酒至凌晨,第二天早上老板让其出车。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认定彭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杜某无责。本案中雇主贺某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雇员驾驶车辆属于“因劳务”或者说是“从事雇佣活动”,则雇员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承担,即由雇主对雇员的行为在民事赔偿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反之则系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简言之,本案关键在于雇员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雇员职务行为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彭某系贺某雇佣的员工,且交通事故发生在彭某的职务行为过程中,贺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因此雇主贺某与彭某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彭某驾驶的车的保险公司因彭某是酒驾而免责,对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其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承担了赔偿责任。该案雇主贺某承担责任后,如果雇员彭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官提示】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车要安全驾驶,禁止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2.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3.驾驶人员是雇员的,因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免责,雇主与驾驶人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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