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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包工头外逃4年后获刑

  发布时间:2019-09-21 17:44:46


包工头涂某2014年12月挪用农民工工资638036.6元后“人间蒸发”4年多,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日被疏勒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包工头卷款“玩消失”

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涂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价格、工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同时约定涂某应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工程完后,工人没有拿到全额工资找到建设公司负责人,其称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7月8日期间,涂某分10次在建设工程公司领取工程款232万元,工程款中包括承包工程的原料费和人工费等,涂某仅向农民工支付了劳务费194500元。     2014年12月15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位民工代表将涂某拖欠工资的问题向疏勒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案,疏勒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涂某仍未将拖欠的民工工资638036.6元予以支付,其切断以前所有的联系方式并外出,更换手机号码,与工人玩起了“消失”。

用工资款赌博挥霍

原来,涂某将农民工工资638036.6元用于赌博和自己的其他开支后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外逃,经过劳监部门协调,由建筑公司先行垫付了农民工全部工资。

鉴于此,劳监部门以涂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疏勒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疏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于2019年1月13日涂某在武汉市洪山区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抓获归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涂某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隐匿行踪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638036.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涂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庭审中涂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综合考虑被告人涂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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