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诗云: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诗中的描述是美好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的是结婚容易相守难的尴尬局面。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不准予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离婚。
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双方共同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关系尚好,但是近年来因被告喜好喝酒,双方常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对原告有时有打骂行为,夫妻关系受到影响。2015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年后,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双方在较长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被告好酒,对原告有打骂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现已深刻承认了错误,并承诺今后改正错误,虽然有打骂情况,但双方珍惜已有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仍可改善,尚能恢复到“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的美好局面。据此,疏勒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