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签名应注意:一是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如小名、乳名、曾用名等,使用法定姓名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二是现今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所以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关于按手印,现今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上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故缺陷也不容忽视,且按手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最后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