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董羿利)商品房买卖中,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所处优势地位欺诈购房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法院审理了一起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无法交房的案件,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介绍:原告郭某于2015年6月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某地B幢16层1601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总房款5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
协议签订后,原告郭某于当日向被告付清房款50万元,并现金支付维修基金八千元及代收代缴契税一万两千元,合计五十二万元。然而原告交清上述款项后,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无奈到房管局查询,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被被告出售给方某,且早已于2015年5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原告郭某遂到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由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50万元、维修基金和代收代缴契税,赔偿已付购房款的一倍50万元。
法院评述: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已出售给他人的商品房另售给原告郭某,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一房二卖”属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该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将已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原告,故应当承担一倍赔偿已付房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