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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羊途中触电身亡 设施权属单位应担责

---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28 11:36:11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疏勒县水利局(电力设施的权属单位)承担触电死亡事故70%的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36786.30元,死者自身承担30%的次要责任,被告疆南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3时许,死者努某与邻居买某在疏勒县良种场水利局水井与巴合齐乡3村交界的电线杆处放羊,因羊群走散,买某去驱赶羊,回来后发现死者努某在高压线旁触电重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疏勒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努某系触电死亡。致其死亡的高压线权属单位为疏勒县水利局,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疏勒县水利局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经营人未按照安全规范在事故电线杆处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维护职责,得知存在安全隐患后又不及时整改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故应承担事故60%的责任;被告疆南供电公司由于疏于管理,怠于行使权利,且系电力设施的经营者,故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死者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注意义务,应知道自身与高压线路接触可能会发生触电危险,故其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

    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疏勒县水利局和疆南供电公司均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疏勒县水利局认为,死者系双手握住电线导致触电死亡,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疆南供电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的电力设施权属于疏勒县水利局,发生触电事故应与疆南供电公司无关。

    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另行查明,疆南供电公司于2011年12月在巡视检查电线线路时,发现事故发生处的机井线路及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向疏勒县水利局发出了整改通知,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在死者触电死亡的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疏勒县水利局对疆南供电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不予理会,电力设施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处亦未设立警示标志,是致使死者努某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故依法改判被告疏勒县水利局承担事故70%的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36786.30元,死者自身承担30%的次要责任,被告疆南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随着电力设施逐步深入偏远农村,发生人员、牲畜触电死亡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纠其原因:一方面是大部分农民群众对安全用电的常识一知半解,没有接受过安全操作教育;另一方面是电力设施的权属单位疏于检查,未加强防护,在危险处不设立警示标志。在此,法官提醒相关部门及单位加大电力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重视安全检查;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电气知识,增强安全用电的意识,远离危险电源。

    疏勒县人民法院  沙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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